西安abcde人才认定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人才库

时间:2024-11-15 18:34点击:119455次

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A、B、C类人才认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需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2017年1月1日后引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符合西安市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A、B、C类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第五条 拟引进人才可先进行人才认定,待实际到岗并经确认后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已引进人才申请认定与确认工作一并进行。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引进人才需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单位审核并报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报送初审受理部门。


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向对口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区县、开发区和各相关市级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各初审单位核对相关信息。材料完整且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退还原件,初审后一份《西安市人才审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另一份归档保存。


(4)市委人才办对照《西安市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条件审核并认定。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签署认定意见,向拟引进人才出具《西安市A、B、C类人才分类认定书》,向已引进落地人才同时出具《西安市A、B、C类人才分类认定书》《西安市A、B、C类人才引进确认书》,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


(5)经认定的拟引进人才实际到岗工作后,由用人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第3至5项证明材料报市委人才办,由市委人才办核实后出具《西安市A、B、C类人才引进确认书》,并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


第六条 所需材料


(1)西安市人才审定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原单位离职证明;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关系证明;


(5)社保部门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6)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7)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8)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人才所获荣誉的认定证明材料。


①获得世界级或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聘书或批准文件。


②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需提交所在学科、实验室等系“国家级”的相关凭证,以及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相关凭证。


③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需提交原单位开具的担任相当职务聘书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


④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提交国家级教练员证书、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凭证、原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档案材料。


第七条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对分类标准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由市委人才办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已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满足更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直接由用人单位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市委人才办申请升级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配套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认定受理单位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认定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的,致使无法收回的,将取消单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认定书收回的,人社局将从人才库里删除其数据,并就情况向市级相关人才政策落实部门进行说明和备案,在官网申明其人才认定书作废,列入黑名单;仍利用已作废人才认定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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