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赔款、开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岛、协定关税;
《南京条约》——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中美《望厦条约》——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中法《黄埔条约》——允许法国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
《天津条约》——外国公使驻京、开10口通商口岸、外国军舰的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活动、赔款;
《北京条约》——开天津、割九龙司、准许华工出国、赔款;
中俄《瑗珲条约》、《北京条约》、《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伊犁条约》——割地;
《中法新约》——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境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中日《马关条约》——割辽东半岛(三国干涉还辽)、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白银二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
10.《辛丑条约》——赔款白银4.5亿两;划定东交民巷为“使馆界”;拆除北京至大沽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革职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首;修订商约;
11.《二十一条》——承认日本接管德国在山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并加以扩大。要求延长日本租借旅顺、大连及南满铁路、安奉铁路的期限为99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规定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规定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他国。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顾问;中国警政及军械厂由中日合办;
12.《俄蒙协约》——俄国与外蒙古当局签订,规定俄国扶植外蒙古“自治”,同时享有广泛特权;
13.《中俄声明》——袁世凯与俄国签订,规定中国政府不能在外蒙古设治、驻军和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