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持公安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证,以昆明市为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器材产品销售管理的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销售消防器材以及销售用于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防火涂料和装修材料的单位,须持公安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证。
必须取得国家级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方可发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交消防支队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发给在昆销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扩展资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器材产品销售管理的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条 各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支队通报的厂家和产品进行选厂、选型,并将选厂、选型报告消防支队审查备案。
消防支队根据其销售产品质量情况和用户反映情况,每半年对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检审情况通报各级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 对于在销售过程中不服从市消防支队监督管理,且用户意见较大的经销单位和产品,由消防支队吊销其在昆销售的许可证并根据情况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按消防法规进行处罚,对销售伪劣产品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