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一)对委托作品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刊登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备案或标的审核
1、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2、如涉及文物标的的,应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完成报审工作,并根据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拍卖。
拍卖预展。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三)办理竞买登记。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
(四)进行拍卖
1、拍卖会应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2、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五)结算提货
档案保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